收藏本版 (7)

蓬安头条 今日: 0|主题: 131|排名: 2

蓬安未成年私自购手机消委维权商家退货款

237

主题

0

回帖

920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920
农农优品科技A 楼主 | 2025-3-11 09:25: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第43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南充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在2024年受理的维权案件中,甄选出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对外发布,案例涉及预付式消费、老年人消费、未成年人消费等多个领域。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旨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同时,也督促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共筑满意消费环境。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底,市民罗先生向蓬安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反映自己小孩私自拿家里的钱,于近日在蓬安县某手机店铺,购买了一部华为手机,花费1299元。因该店在无家长陪同的情况下,私自售卖手机给未成年人,并拒绝退款,市民罗先生故请相关承办单位介入协调,要求商家进行退款。蓬安县消委会在调查中发现,罗先生的孩子小罗尚未满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家长不知情下购买了手机,事后家长也坚决要求退货,手机买卖合同无效。工作人员对该店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后,该店主动联系了罗先生,退还了1100元手机款给对方,双方不再为此事发生争议。 
    消委观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在监护人不知情下私自购买贵重物品引发的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和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明确的划分。本案的法定代理人,根据该法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的规定,即小罗的父母亲。小罗在家中私自拿钱购买价格贵重的手机,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事后也未得到家长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小罗购买手机的行为,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其行为无效,商家应予退货。但鉴于手机已经激活,实际价值已有一定损失,罗先生对儿子能随意拿走家中大量现金也负有监护不到位的责任,因此他对该店也应做适当的赔偿。
    蓬安县消委会提醒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多关注孩子的消费行为,加强与孩子的沟通,科学合理地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尽到责任和义务,注意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南充市场监管。
「真诚赞赏,手留余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速回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